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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商律师事务所吴向东律师谈围棋棋谱著作权

来源:新浪博客 吴向东的博客 2012-06-04 23:42:39

围棋棋谱著作权
汉商律师事务所 吴向东律师 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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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棋棋谱保护,在国内是新问题,在国外不算是新问题,韩国棋手李世石先生就曾因为在棋谱管理方面和韩国棋院存在分歧,而与棋院产生纠纷。

  在中国大陆,以著作权形式保护围棋棋谱,至少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 棋谱是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2、 棋谱的著作权人是谁?
  3、 定式是否适合著作权保护?
  4、 棋谱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5、 直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6、 对棋谱的研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7、 他人部分模仿棋谱下棋,算不算侵犯著作权?

  以下逐一分析。
  1、 棋谱应视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虽然前述规定中,未将棋谱列为作品,目前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将棋谱列为作品,但一般认为,满足三个要素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智力成果,可视为作品:1)科学、艺术、技术方面的智力成果;2)有一定独创性;3)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棋谱是棋手的智力活动成果,绝大部分具有独创性,而棋谱本身就是记载这种智力活动的物质形式。因此,棋谱应可以视为作品。
  虽然从理论上棋谱可视为作品,但在我国法律做出明确规定以前,是否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仍存在不确定性。可考虑一边推动立法,一边以诉讼实例方式推动保护。

  2、 棋谱的著作权人应为下棋的棋手。
  现行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棋谱是棋手智力创作成果的记录,如果棋谱被视为作品,棋手则是作者,享有棋谱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围棋由两人共同完成(双人围棋,由四人共同完成),因此,参与下棋的两人应共同享有棋谱著作权。
  依照法律规定及棋谱著作权人授权使用棋谱的人,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人。

  3、定式不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围棋中的某些次序,主要是开局的角部次序,如果较为固定,一般就被叫做定式。定式是围棋规律在在局部的体现,是围棋的核心元素之一,对推动围棋的发展影响巨大。
  定式最初可能是某些棋手下出来的,然后被其他棋手不断采用,次序逐渐固定,并被成称作定式。定式也可能因部分次序改变,而变化形成新的定式。
  如果对定式施以过强的保护,则很可能不利于围棋的推广传播。因此,理论上,不宜对定式施加过强保护。
  如果对定式仅仅进行有限保护,那么对一个新的局部次序而言,怎么认定这就是定式呢?还是以手数作为判定定式的基本标准?比如,角部三十手以内不予保护?或者五十手?但有些大型定式,可能手数会很多。
  定式的保护问题,是围棋棋谱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有待进一步探讨。

  4、 棋谱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以上十七项权利内容中,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应是可适用于棋谱的。其余权利内容,是否可适用于棋谱,有待讨论。
  在某种程度上,修改权不应适用于棋谱。因棋谱是棋手下棋的历史记录,一旦形成,即无法修改。修改了,就变成了另外一盘棋。当然,如果把修改理解成对行棋内容的复盘、探讨、研究,则也可认为修改权适用于棋谱。

  5、 直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围棋棋赛,经常会被直播。直播,实际上就传播了围棋棋谱,应取得棋手的授权。一般来说,可以认为,在没有相反约定或规定的情形下,棋手同意直播就应当被视为同意在直播过程中传播其棋谱。

  6、 对棋谱的研究,如果是面向大众,应取得棋手授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著作权进行了一些限制。有十二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和棋谱使用关系较大的四种情形是: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有些围棋研究者,使用他人棋谱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以书籍形式出版,或者网络上传播。这种情形,就不仅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如果棋谱被视为作品,这些形式显然应受到限制,事先应取得棋手的授权。但棋评是一种较常见也较传统的围棋传播方式,如果棋评受到限制,将对围棋的普及、传播形成极大影响,应慎重对待。

  7、 如果棋手在比赛中模仿他人下棋,算不算侵犯著作权?
  一般来说,很少有棋手自始至终模仿其他棋手下棋。在比赛中,处于对抗状态的两个棋手更不会相互配合,自始至终模仿别人下棋。
  但在围棋比赛中,开局模仿另一局棋,模仿到几十手,也是常见的情形。
  如果棋手在比赛中模仿他人下棋,算侵犯著作权,那么模仿到何种程度,算是侵权呢?如果模仿不算侵权,那么围棋研究者在其研究中部分引用棋谱,算不算侵权呢?

  由以上简单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
  1、 围棋棋谱可作为作品保护并享有著作权。
  2、 围棋棋谱的著作权保护,无法完全用现有法律解决。要保护围棋棋谱,还有赖于棋界、围棋爱好者及法律界共同推动相关研究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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